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81. 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   就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税。中国过去对国营企业没有开征所得税,而是实行企业有利润要全部上交,有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各项主要开支向财政申请拨款,即“统收统支”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以后,国家对这种制度作了不少改进。1983年,国务院为了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逐步作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决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革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 9月通过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类型分别制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都留归企业支配,但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交纳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润课征的税,它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形式。由于价格、资源条件、资金有机构成、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中国国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悬殊。按同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后,有些企业还有较多的剩余利润。调节税就是把这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加以调节的税种。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主要根据1983年时企业的基期利润及留利水平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户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