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39、商誉

(5) 商誉的会计处理    

  •    目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有用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其理由是:商誉所代表的,是可望取得未来收而发生的支出,按照配比原则,商誉必须摊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同行业的竞争,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所以应分期摊销;每年的超额利润没有减少,并不表示商誉的价值没有减少,因为其有效年限确实减少了,商誉的价值总有一天会消失。

      2、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其理由是,购买商誉是为了将来的超额利润,只要仍超额利润存在,商誉即存在,所以,不应该摊销。就时间因素而言,反面有所增加,予以摊销不符合实际。在企业衰落时期,获利减少,商誉日衰,价值日渐减少,此时予以摊销,似更合理;在商誉的存续期内,企业采用一定方式,支付各种代价,以维护商誉价值,这些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如再对商誉进行摊销,势必造成双重负担。尽管这一处理方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实务中采用此法的尚属罕见。

      3、商誉在购买企业收购被并企业时,即调整当期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理由是: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从而任何摊销方法均显主观臆断,既然自创的商誉不予确认入账,在购买企业时产生的商誉也不宜确认。英国目前虽采用此法,但已有改变为确认一项资产的倾向。